域名爭議處理

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用以辨識網站的網域名稱,也成為商業上競逐的目標之一,因此可能產生網域名稱之爭議,除提起訴訟途徑外,本中心於90年制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暨實施要點(TWDRP)」,建立一套更快速、有效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爭議處理機制是由經本中心認可的「爭議處理機構」來運作,選定具處理網域名稱爭議資格的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公正處理註冊人與申訴人之間的網域名稱爭議。

爭議處理辦法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與實施要點補充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107.11.29

1.申訴人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書」,註冊人資料不齊全,是否可接受申請?
【說明】 申訴人提出申訴書前,可先行至TWNIC之WHOIS DB查詢相關資料提供給爭議處理機構。申訴人提供之資料足以讓爭議處理機構確定註冊人即可接受申訴,但仍可請求申訴人補正資料。爭議處理機構亦可向TWNIC確認註冊人之資料。

2.爭議處理辦法第十條中註冊管理機構於接獲爭議處理機構送達日起十工作日內,註冊人依實施要點第三條第四項第十二款提出訴訟之證明文件者,註冊管理機構暫不執行該決定。
【說明】註冊人於10工作日內提出訴訟證明文件,註冊管理機構暫不執行專家小組之決定結果。

3.實施要點第十六條專家小組之決定為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於收到專家小組之決定後三日內,將決定之全文通知雙方當事人及註冊管理機構。
【說明】 爭議處理機構收到專家小組決定後三日內,以掛號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及註冊管理機構。註冊管理機構於執行專家之決定時一併以e-mail及發文方式通知當事人。

4.若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程序進行中,註冊人逕自取消,且由不知情之第三者申請註冊,此狀況如何解決?
【說明】 爭議處理辦法第十五條爭議網域名稱之移轉,雖規定於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程序進行中不得移轉,但是如果註冊管理機構不知有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程序,而於註冊人逕自取消後由不知情之第三者註冊,其情形與前述規定顯然不同,其註冊應屬合法,若他人對其註冊有爭議,應另外提起訴訟或爭議處理。

5.在申訴人選定一名專家,而註冊人選定三名專家時,如註冊人未依據實施要點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支付其應支付的費用(也就是費用的一半)時,此時應如何處理?
【說明】 依實施要點第五條第三項之精神,未繳交費用者,應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進行爭議處理。

6.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專家小組作出決定前達成和解,是否應規定其必須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再由爭議處理機構通知專家小組,以便使專家小組終止處理程序?
【說明】 當事人為其權益考量,勢必會通知爭議處理機構,此和解協議不需公証即可。

7.如果專家小組如認為申訴無理由,應維持現狀時,是否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
【說明】 依實施要點第十六條之方式處理。

8.若委託律師協助爭議處理之程序,委託書之格式是否有規定?
【說明】 爭議處理辦法與實施要點中,並未有委託書之制式規格,當事人可自行書寫委託書之格式,爭議處理機構亦得自行擬定制式規格,供當事人使用。

9.在註冊人提出答辯書前,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則是否還需繼續進行爭議處理程序?
【說明】 若雙方已達成和解,則不需進行專家小組之選任事宜,但是否須返還費用,則依各爭議處理機 構之附則辦理之。

10.網域名稱進入爭議處理程序後,是否可進行域名相關資料異動?
【說明】 爭議處理程序開始日後,如註冊人有更改註冊申請資料、更改DNS設定、更改受理註冊機構等需求時,應以書面文件向所屬受理註冊機構申請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