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 89.01.12訂定
  • 90.03.06一修
一、 成立法源:
依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捐助章程第十四條及本中心各委員會遴聘及作業要點之規定,設置IP位 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之運作,除捐贈章程,組織章程及其相關法令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主要任務:
1. IP位址(IP address)及AS數字之分配原則訂定及發放等相關事項。
2. 各項IP代理發放單位之審核。
3. 推動有關網際網路各種協定之研究,整合相關技術,落實國內網路協定標準之協調及訂定。
4. 執行董事會、其他委員會或主管機關交辦之事項。
三、 委員資格、任期與改選:
本委員會之委員人數(含主任委員)以九至十七人為原則,委員應具有與委員會主要任務相關之專長。本委員會 委員之人數、人選經主任委員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遞補時亦同;委員任期一年, 得連任之。

委員如有不適任事由發生時,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通過後,得予以停聘。
四、運作方式:
本委員會依需要召開會議,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主席,未指定 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並 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委員會應本公正超然立場執行職務,如有 涉及自身利益時,委員應自行迴避之。

委員會議召開時,本中心得因主管機關交辦或任務執行需要,主動提出議題交付委員會討論。另委員會得設執 行袐書一人,由本中心各組主管擔任之,負責協助主任委員會議之準備及決議事項之追蹤。另委員會得邀請本中心 各組人員列席報告相關業務執行情形,會議之行政支援及會議記錄等事宜,亦得由本中心指定一名職員協助辦 理之。

委員會會議記錄應於一個月內送本中心轉呈董事長核閱,並於下次董事會提報備查。

委員會議相關決議事項,得交付本中心各組執行,但本中心各組如認有窒礙難行時,得再提請董事會復議之。

委員會依業務性質必須事前進行專案研究者,得委託委員或合適之研究人員進行專案研究。專案研究之申請人 研提計劃書經委員會通過後,送本中心轉呈董事長核定後執行之。
五、報酬:
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或研究費等。
六、其他:
本要點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